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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5-07-01    作者: 废水处理设备

  废气、沾染切削液的废金属屑处理时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及厂界无组织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做到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态废料污染防治措施。废边角料在厂区内暂存后外售。沾染切削液的金属屑经过滤、晾干、打包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实现综合利用。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废清洗剂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送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五)采取严格的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六)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比较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态废料处置等措施。

  (七)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监视测定计划,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气和噪声及厂区附近环境空气、土壤、地表(下)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水(气)、噪声等达标排放。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按照相关规范健全现有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请辽源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文件送至辽源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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