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开展2022年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 2024-10-29 作者: 废水处理设备
按照《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和《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21〕213号)有关要求,现组织并且开展2022年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水过程循环模式。采用冷却水高效循环利用、生产的全部过程分质用水梯级利用、高盐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等技术装备,降低生产的全部过程水耗,提高水重复利用率。
(二)区域产城融合模式。探索与市政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合作,完善再生水管网,将处理达标后的再生水回用于生产过程,减少新水取用量,形成可复制推广的产城融合废水高效循环利用新模式。
(三)智慧用水管控模式。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智慧管理平台,形成感知、监测、预警、应急等能力,提升废水循环利用的数字化管理、网络化协同、智能化管控水平。
(四)废水循环利用补短板模式。围绕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全过程堵点、难点,加强协同攻关,创新低成本、高性能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装备技术工艺,打造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技术、工程与服务等协同发力的示范样板。
(五)其他经验做法。推动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的其他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做法。
重点用水行业工业公司,以及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可以申报。鼓励废水循环利用技术、工艺和装备供应商与应用企业联合申报。各地方申报公司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申报园区数量不超过1个。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
(3)近三年内未发生安全和环境事故,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水计量器具配备满足《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24789)要求,并依法检定或校准;
(4)园区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企业、园区申报推荐工作。按照自愿原则,申报企业、园区依规定格式分别填报材料(附件1、附件2),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平台系统”分类上报。
省级工业与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企业、园区进行汇总、审核后,形成推荐意见,并填写“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企业、园区推荐表”(附件3),于2022年11月15日前,通过平台将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企业、园区推荐表和申报书等材料报送工业与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工业与信息化部组织进行复审,确定2022年度的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企业、园区名单。必要时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申请报告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络站点进行公示,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园区名单。
试点企业、园区根据试点实施方案中确定的目标、工作内容等认真组织实施,明确任务分工,落实目标责任,确保试点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做好过程管理和阶段总结工作。
工业与信息化部在试点结束后组织评估和验收,及时总结成功经验、有益做法和先进模式,积极在全行业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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