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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钢铁讲堂】第186期 有名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    发布时间: 2024-07-31    作者: 牛宝体育app官网下载/p>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运用这些资源并付出酬劳的合同。就其法令性质而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一种特别的买卖合同,属继续性供给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则,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法令法规”。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缔结的,由供电人供给电力、用电人运用该电力并付出电费的合同。

  1、依照国家规则的规范和约好供电。未按国家规则的供电规范和约好安全供电,形成用电人丢失的,应承当损害赔偿职责。

  2、中止供电的告诉。供电人因供电设备检修等原因,需求中止供电时,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则事前告诉用电人。未事前告诉用电人而中止供电,形成用电人丢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职责。

  3、及时抢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形成用电人丢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职责。

  1、付出电费。逾期不交给电费的,应当依照约好付出违约金。没有约好违约金的,应当付出电费的逾期利息。经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仍回绝交给电费的,供电人可按国家规则的程序停止供电。

  2、安全用电。用电人应该依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当事人的约好安全用电。用电人私行改动供电人的用电设备和供电设备、私行超负荷用电等,形成供电人丢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职责。